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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坪林茶業博物館 志願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

一、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坪林茶業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順利推動各項文教活動,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,擴大並提供民眾參與社會服務,及滿足社會大眾學習、服務所需,訂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坪林茶業博物館志願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 

二、本館依本要點設置及管理「坪林茶業博物館志願服務隊」(以下簡稱志工隊),設專人負責為志工組織輔導、協調等工作,並推動志工徵募、組訓、獎勵考核、工作督導、行政等工作。

 

三、本館志工隊依工作任務分組。分有導覽解說組、觀眾服務組、教育活動組,日後因業務需要得增設其他組別。

 

四、為協調志工隊之內部事務,志工隊幹部由志工擔任。志工隊設隊長、副隊長各一名,由志工全員共同票選,3人以上連署得提名候選,任期一年一任,連選得連任一次(最長任期兩年)。另各組設組長一名,由組員共同推選,組長遇缺由各組自行補選遞補之。

 

五、本館志工招募與組訓工作分以下階段,分別為:志工需求與統計、志工招募、志工報名與面談、志工組訓與實習、正式服勤。

(一)每年定期辦理一次志工招募,並視實際需求不定期辦理志工甄選。

(二)志工招募管道分為社區、學校及網路媒體通路。

 

六、本館志工組訓分職前訓練與實習訓練,完成訓練並經驗收通過,即可正式服勤。

(一)職前訓練:新進志工須完成12小時之基礎訓練課程(涵括志願服務內涵、志願服務倫理、志願服務經驗分享、志願服務法規認識、志願服務發展趨勢等);並依服務之需要,接受12小時以上之茶產業文化相關訓練課程(博物館概念、執勤制度、緊急逃生及急救訓練等)。

(二)實習訓練:新進志工分組後,依本館所訂定之日期與時間進行40小時以上之實習訓練,由館方人員或資深志工介紹環境及工作內容,並實際演練。經考評合格後方授與志工證,成為本館正式志工。

 

七、本館志工協助本館推動館務,執勤規定如下:

(一)配合本館的安全管制措施,進出館請主動出示志工證表明志工身份。

(二)服勤需依事前排定之班表出席服勤,平日值勤時段為8:30-12:30與13:00-17:00;一般假日、連續假日及國定假日值勤時段為8:30-12:30與13:00-18:00。平日值勤時數以實際值勤時數計算;一般假日、連續假日值勤時數以實際值勤時數1.5倍計算;國定假日值勤時數則以實際值勤時數2倍計算。不遲到早退,每月最少服勤4小時,並請穿著志工背心和配帶志工服務證,以資識別。

(三)服勤期間除執行原排定勤務外,需隨時主動協助展場及推廣教育相關事務。

(四)如因事不能在排定時段值勤時,必須自行覓妥伙伴互調或代值,並告知自己所屬之組長或館方人員。

(五)請假一個月以上,需填寫請假表,交組長或副隊長轉陳隊長,並於請假前後增補服勤時數。連續四個月無法補班完畢者,列入續任審核時參考。連續三個月全月未到班且未請假者,即通知辦理離隊或由本館逕予除名。

(六)服務期間因故須暫停或離隊,需提出申請,並繳回志工證。離隊期間在三個月以上,如想回隊時,必須提出復職申請並經同意,由本館製備志工證才可復職值勤。

(七)簽到退時間請確實依自己真正到館和離開之時間填寫。如係到館自我進修(非值勤),請勿簽到,共同維護志工主動、真誠、互信的形象。

(八)值勤當日請勿攜眷到館或安排朋友來訪,以免影響排定的勤務。

 

八、志工未經館方同意,不得私自以館方、志工組織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。

 

九、本館志工為無給職,為肯定志工之貢獻,志工任聘時間之福利如下:

(一)志工該日執勤若遇用餐時間(12:00-12:59、17:01-18:00)則發予餐盒供食用。

(二)依服務需要,可獲贈館方出版之通俗性刊物。

(三)志工在本館商店消費,憑志工證得享有95折優惠。

(四)憑志工證得閱覽館內書籍及雜誌,惟不可外借。

(五)得參加本館或館外相關機構舉辦之志工訓練、聯誼活動,並享平安保險。

(六)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,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持榮譽卡進出內政部公布之「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」,可享門票免費之優惠(停車等其他費用除外)。

(七)熱心服務、表現優良者,由本館公開表揚,並向政府機關或有關機關推薦報獎。

 

十、為促進志工之情感交流,達到經驗分享、增加志工凝聚力之目的。本館將不定期規劃志工聯誼、讀書會、館際交流與旅遊活動。

 

十一、志工之出勤率、值勤情形和到勤穩定性、貢獻實績皆列入年終個人續聘審核參考。績優者年終予以表揚。

 

十二、志工考核方式如下:

(一)本館正式志工一年一聘,每年服勤時數除各組因業務狀況有特別規定外,均達80小時。本館將於每年十一月由志工幹部及館方單位主管,針對每位志工年度出席時數及其他各項表現進行考核,十二月公佈續任名單,並正式頒聘、任派下年度工作。

(二)各組組長每月彙整志工出缺勤紀錄,若有特殊事蹟與貢獻亦一併列入。

(三)服勤期間如有怠忽職責、行為不檢、違反倫理守則等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本館聲譽情事者,視情節輕予以口頭申誡輔導、暫時取消志工資格、不續聘、解聘等方式處理。

 

十三、志工表現優良者,給予以下各項表揚:

(一)全 勤 獎:依執勤規定全年值班無曠職,服務確具績效者。

(二)特殊貢獻獎: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,並由各組組長依具體事蹟推薦,並經審查小組審查確定者。

(三)榮 譽 獎:凡服務確具績效,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。

甲、特級榮譽獎:滿十年且執勤達1,800小時者。

乙、一級榮譽獎:滿五年且執勤達1,000小時者。

丙、二級榮譽獎:滿三年且執勤達600小時者。

 

十四、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施行,修訂及補充時亦同。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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