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維護管理規定:依據建築法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、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、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。
二、 維護管理主要內容摘述:
(一)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:
依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,每2年辦理申報1次。
(二) 消防設備:
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辦理檢查申報,每年1次。
(三) 昇降設備:
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檢查維護,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;昇降設備每年一次,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,每半年一次。
(四) 高低壓電氣設備:
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檢查維護,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,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。